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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04   访问次数:1426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员意识,规范党员管理,提高党员教育质量,做好党内帮扶和联系群众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密党的组织体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党的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上篇:党员教育

第一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党员、按需施教;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基层为主、上下联动;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实效。

第二条.党员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增强党的观念、党员意识,牢记党的宗旨。严守党的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勇于担当作为,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党规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服务高等教育发展的业务教育,专业技能教育等。

第四条.重点工作:

1、基层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根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的建设的需要,确定培训主题,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提高二级党组织书记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能力,协调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能力。适时选送二级党组织书记参加党建调训。

2、组织员教育培训。重点进行理论学习与实务培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党员教育管理政策等,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适时选送组织员参加党建调训。

3、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围绕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服务中心、改进作风、增强履职尽责能力等每年开展党支部书记集中教育学习,重点学习《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适时选送党支部书记参加党建调训。

4、辅导员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学习、辅导报告、实务研讨、主题活动等方式,定期对辅导员开展党建工作进行培训轮训。适时选调辅导员参与校外党建调训。

5、新党员教育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主题活动等,开展理想信念、国情党史教育,增强党员意识,学规矩、守纪律。新党员入党后一年内集中组织一次培训。

6、毕业生党员教育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分次教育、党性实践等方式,明确毕业阶段党员的要求,教育党员按时接转组织关系,避免出现口袋党员。二级党组织会同组织部共同实施教育培训。

第五条.方法途径:

1、形成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基层党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合理配置党员教育资源、服务基层党员教育与党建工作,加强指导与服务、注重激励与约束。

2、发挥党校在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校内外资源,合理配置使用高质量线上教育资源,为党员教育提供有力保障。充分利用校内各类党建阵地、学校周边、上海及附近的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开展现场教育。

3、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党性分析,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一步推进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党性锻炼、定岗明责机制。

4、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力,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5、建立稳定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


中篇:党员管理

第六条.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主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二级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认真审查党员入党材料,核实党员身份信息,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并在1个月内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发回转出单位同时也需及时跟进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介绍信回执情况。

第七条. 严格党籍管理。党籍是指党员的资格。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失去了党籍。

第八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等;听取党员的汇报,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发展党员,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三会一课”,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组织党员开展党内有关实践活动;分析舆情,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等。

第九条.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教职工党支部大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党支部大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次数。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党小组)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坚持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以及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在做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通过党的组织生活会进行,也可以通过开展谈心活动来进行。

第十二条 及时处理不合格党员。对那些理想信念动摇,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措施进行组织处置,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处置不合格党员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流动党员是指由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于因特殊情况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需提交组织关系保留校内申请,并由二级党组织审核办理。对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出国出境前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及时协助出国出境党员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出国出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审批制度和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报备制度,批准恢复组织生活要严把政治关,获批党员的党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补交党费。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转往离退休工作党委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主动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下篇 党员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内走访慰问制度和开展形式多样、富有人文情感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内结对帮扶制度,有帮扶能力的教职工和学生党员与生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需要帮扶的党员结成“对子”,通过帮扶,精准施援。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党内表彰奖励,对在某项工作、某个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和党组织,及时给予肯定鼓励。

第十九条. 构建形式多样的党员服务群众工作体系,深入基层调研,做好群众接待,开展党员谈心,参加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华东理工大学各二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华东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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