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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08   动态浏览次数:145

华东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级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是党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院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建议以及相关负责人的任免建议,后备干部推荐和培养。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六)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等级调整、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调整、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年度考核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学院内公布和通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包括讨论议题和通报事项。讨论议题在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定。如对议题存在重大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亲属的问题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五章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认可。

第十八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内容。对不遵守本规则而对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应结合《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委字〔201642号)中对二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其他二级单位议事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华东理工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2011年6月修订)》(华委字〔2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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